國內商標注冊公司
來源:尚標知識產(chǎn)權 發(fā)布時間:2017-01-04 04:39:00 瀏覽:2770
商標注冊步驟
1.注冊準備 選擇注冊方式:一種是自己到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申請注冊;另一種是委托一家經(jīng)驗豐富的商標代理組織代理服務。在注冊前,最好先找一家比較權威的查詢公司,進行注冊前的查詢,以減少商標注冊的風險,提高商標注冊的把握性。
2.準備資料,包括商標圖樣,申請人民身份證、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并遞交復印件;蓋有單位公章商標注冊申請書。
3.開始申請
4.按商品與服務分類提出申請。申請注冊時,應按商品與服務分類表的分類確定使用商標的商品或服務類別;同一申請人在不同類別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標的,應按不同類別提出注冊申請。
5.申請日的確定,申請日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書的日期為準。接下來就是商標審查、初審公告、注冊公告三個程序。
6、領取商標注冊證。
注冊商標注銷的三種情形
一、因注冊商標有效期滿未提出續(xù)展申請的
注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xù)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續(xù)展注冊;在這六個月內未能提出申請的,可以再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寬展期滿仍未提出申請的,則由商標局注銷其注冊商標。
二、因商標注冊人主動申請的
商標注冊人申請注銷其注冊商標或者注銷其商標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冊的,應當向商標局提交商標注銷申請書,并交回原《商標注冊證》。
商標注冊人申請注銷其注冊商標或者注銷其商標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冊的,該注冊商標專用權或者該注冊商標專用權在該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效力自商標局收到其注銷申請之日起終止。
三、因商標注冊人死亡或終止的
商標注冊人死亡或者終止,自死亡或者終止之日起1年期滿,該注冊商標沒有辦理移轉手續(xù)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注銷該注冊商標。提出注銷申請的,應當提交有關該商標注冊人死亡或者終止的證據(jù)。
注冊商標因商標注冊人死亡或者終止而被注銷的,該注冊商標專用權自商標注冊人死亡或者終止之日起終止。
注冊商標被注銷的,原《商標注冊證》作廢;商標注冊人申請注銷其商標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冊的,由商標局在原《商標注冊證》上加注發(fā)還,或者重新核發(fā)《商標注冊證》,并予公告。
如何防止商標通用化?
一、通用名稱的規(guī)定
1、商標注冊時:僅有商品的通用名稱,不得作為商標注冊。(商標法第11條)
2、商標注冊后: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的商品的通用名稱,任何人可以申請撤銷。(商標法第49條第2款)
3、商標注冊后:注冊商標中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權利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商標法第59條第1款)
二、商標通用化的法律判斷
1、時間節(jié)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條)
(1)商標注冊程序:人民法院審查判斷訴爭商標是否屬于通用名稱,一般以提出商標注冊申請時的事實狀態(tài)為準。申請時不屬于通用名稱,但在核準注冊時訴爭商標已經(jīng)成為通用名稱的,仍應認定其屬于本商品的通用名稱;(2)商標撤銷程序:北京高院在銀駿眉案案件中,突破以商評委裁定時的實際情況,裁定銀駿眉商標構成通用名稱,其注冊違反商標法之規(guī)定。(3)商標侵權訴訟:因不涉及商標是否能夠注冊或是否撤銷的審查,判斷的時間節(jié)點是侵權行為發(fā)生時,商標是否已經(jīng)成為通用名稱;而無需遵守司法解釋第8條規(guī)定。
2、判斷標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條)
商標侵權訴訟對通用名稱的判斷,參考商標行政程序的判斷標準,即判斷訴爭商標是否為通用名稱時,應當審查是否屬于法定的或者約定俗成的商品名稱。(1)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或者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屬于商品通用名稱的,應當認定為通用名稱。(2)相關公眾普遍認為某一名稱能夠指代一類商品的,應當認定為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 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一般以全國范圍內相關公眾的通常認識為判斷標準。(3)被專業(yè)工具書、辭典列為商品名稱的,可以作為認定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的參考。(4)對于由于歷史傳統(tǒng)、風土人情、地理環(huán)境等原因形成的相關市場較為固定的商品,在該相關市場內通用的稱謂,可以認定為通用名稱。
三、司法實踐
新浪拍客商標侵權案:法院認為,也許原告在注冊“拍客”一詞時,該詞匯有一定的顯著性,但是該詞匯并非原告獨創(chuàng),而是網(wǎng)民智慧的結晶,由于網(wǎng)民普遍使用該詞匯,導致該詞匯商標顯著性明顯減弱,可以認定“拍客”已經(jīng)成為通用詞匯,他人在通用范圍內使用“拍客”詞匯,而不是作為商標使用,不造成相關公眾混淆,就不應認定為侵犯商標權。
銀駿眉商標行政案:北京高院認為“綜合正山茶葉公司和桐木茶葉公司提供的相關證據(jù),足以證明在第53056號裁定作出時,“銀駿眉”已作為一種紅茶的商品名稱為相關公眾所識別和對待,成為特定種類的紅茶商品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因此,基于第53056號裁定作出時的實際情況,應當認定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違反了《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
優(yōu)盤商標撤銷案:商評委認為,從爭議商標“優(yōu)盤”漢字本身的含義來看,其對于指定使用的第9類計算機存儲器等商品的質量、功能、用途等特點具有直接的敘述性,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征。朗科公司自身也一直將“優(yōu)盤”作為商品名稱加以使用,客觀上進一步起到了淡化乃至消滅“優(yōu)盤”文字作為商標的顯著特征的作用。同時,眾多同行業(yè)經(jīng)營者以及消費者已經(jīng)比較普遍地將“優(yōu)盤”作為一種新型的計算機移動存儲器的商品通用名稱加以使用。因此可以認定,爭議商標已成為其指定使用商品——計算機存儲器的通用名稱。
四、如何防止商標通用化?
1、選擇顯著性強的標識
若商標的含義與所指商品的特點和用途,密切相關,如使用不當,很容易會變成商品的通用名稱。而且,顯著性不強的商標容易被他人以合理使用為抗辯事由,使用在自己的商品上。所以,在注冊申請時應選擇顯著性較強的商標,從而防止被淡化使用。
2、正確使用注冊商標。
(1)權利人應正確使用注冊商標,且作為商標意義上的使用。例如優(yōu)盤案件,優(yōu)盤成為通用名稱,是由于朗科公司將優(yōu)盤作為商品名稱不正當使用所致。(2)同時推出商標和新產(chǎn)品時,一定要正確區(qū)分商品名稱和商標。因為在新產(chǎn)品上市之初,很容易用商標去命名商品,由此造成商標逐漸通用化。(3)權利人尤其要防止商標作為商品名稱被列入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工具書、詞典等文件中。這類情況,在藥品名稱和商標沖突的案例中,尤為突出。
3、實施積極主動的維權行動
權利人若發(fā)現(xiàn)他人將其注冊商標作為商品名稱或其他描述性說明等,應當及時啟動維權行動,要求立即停止不當使用行為,甚至刊登報紙雜志公告。權利人的維權必須及時,以免喪失權利的救濟途徑。進一步放縱他人的不正當使用,會導致商標通用成為既成事實,到時亡羊補牢為時晚矣。就如“拍客”案件、“優(yōu)盤”案件。
文章標簽: 商標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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