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專利代理機構的審批辦法(暫行)[失效]
來源:尚標知識產權 發(fā)布時間:2016-12-21 09:43:00 瀏覽:3038
發(fā)文單位:國家知識產權局
文號:國家知識產權局局長令第23號
發(fā)布日期:2002-6-1
執(zhí)行日期:2002-6-1
為了適應設立專利代理機構的需要,特制定《設立專利代理機構審批辦法(暫行)》,現予以公布。本辦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二年六月一日
一、設立條件
申請設立專利代理機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機構名稱和章程(合伙協議書);
(二)具有規(guī)定數目的專利代理人;
(三)具有必要的資金,申請設立合伙制專利代理機構的,應當具有不低于3萬元人民幣的資金,申請設立有限責任制專利代理機構的,應當具有不低于10萬元人民幣的資金;
(四)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必要的工作設施;
(五)機構負責人應當具有專利代理人資格。
律師事務所申請開辦專利代理業(yè)務的,在該律師事務所執(zhí)業(yè)的律師中,應當有3名以上專職律師具有專利代理人資格。
二、發(fā)起形式
申請設立合伙制專利代理機構的,應當由2名以上具有專利代理人資格的人員共同出資發(fā)起,對該專利代理機構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申請設立有限責任制專利代理機構的,應當由5名以上具有專利代理人資格的人員共同出資發(fā)起,以該專利代理機構的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三、出資發(fā)起人員的條件
(一)具有專利代理人資格;
(二)專職從事專利代理業(yè)務;
(三)具有良好的職業(yè)道德;
(四)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
(五)屬于《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五條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作為專利代理機構的出資發(fā)起人員。
四、機構名稱
專利代理機構只能享有和使用一個名稱,該名稱不得在全國范圍內與正在使用或者已經使用過的專利代理機構名稱相同或者相近似。
合伙制專利代理機構的名稱,應當為所在城市名稱+字號+"專利事務所“;有限責任制專利代理機構的名稱,應當為所在城市名稱+字號+"專利代理有限公司”。
律師事務所開辦專利代理業(yè)務的,可以使用該律師事務所的名稱。
五、申請材料
申請設立專利代理機構的,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專利代理機構設立申請表;
(二)專利代理機構章程(合伙協議書);
(三)驗資(出資)證明;
(四)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復印件和身份證復印件;
(五)人員簡歷及人事檔案的關系證明;
(六)辦公場所和工作設施的證明;
(七)其他證明材料。
律師事務所申請開辦專利代理業(yè)務的,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開辦專利代理業(yè)務申請表;
(二)司法行政機關出具的同意其開辦專利代理業(yè)務的函件;
(三)律師事務所章程(合伙協議書);
(四)律師事務所執(zhí)業(yè)許可證復印件和資金證明;
(五)專利代理人的律師執(zhí)業(yè)證復印件、專利代理人資格證復印件和身份證復印件;
(六)辦公場所和工作設施的證明;
(七)其他證明材料。
六、審批程序
設立專利代理機構的審批程序如下:
(一)申請設立專利代理機構的,應當向所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知識產權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知識產權局經審查,認為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上報國家知識產權局核準;認為不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二)國家知識產權局對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條件的申請,應當自收到上報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預批準決定,并通知上報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知識產權局;對不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條件的申請,應當自收到上報材料之日起30日內通知上報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知識產權局重新進行審查。獲得預批準的專利代理機構按照要求辦理有關事項(工商登記等)后,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頒發(fā)專利代理機構注冊證和機構代碼。
(三)批準設立的專利代理機構應當自頒發(fā)專利代理機構注冊證之日起30日內,向中華全國專利代理人協會申請辦理專利代理人執(zhí)業(yè)證書。
律師事務所申請開辦專利代理業(yè)務的,參照本條前述規(guī)定進行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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