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專利產品認定管理辦法
來源:尚標知識產權 發(fā)布時間:2016-12-21 09:38:00 瀏覽:3046
發(fā)文單位:廈門市人民政府
文號:廈府[1995]綜130號
發(fā)布日期:2002-4-16
執(zhí)行日期:2002-4-16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條 為有利于識別專利產品,打擊假冒專利和冒充專利行為,保護專利權人、合法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廈門市專利管理局為廈門市的中國專利產品(以下簡稱專利產品)認定部門。
第三條 專利權人或經合法許可的專利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進出口經營者,均可依照本規(guī)定向廈門市專利管理局申請專利產品認定。
第四條 對申請專利產品認定,采取一專利一申請原則;對于一件產品,包含幾項專利的,可以就其中一項提出申請。
第五條 申請專利產品認定應向廈門市專利管理局領取和填報《專利產品認定申請表》,并提供下列有關材料及物品:
(一)申請人身份資格證明;
(二)專利證書、年費交納憑證、專利文件;
(三)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四)專利產品實物或者反映其特征的圖紙、照片或法定檢測機構的檢測報告;
(五)必要時應提交其它有關的材料或者物品。
第六條 申請認定的專利產品,符合下列條件的,由廈門市專利管理局發(fā)給認定證書和標記:
(一)產品具備專利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征;
(二)專利權有效;
(三)生產、銷售或進出口者是該專利的合法實施者。
廈門市專利管理局應在接到全部申請材料、物品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認定工作。
第七條 專利產品認定證書及標記由廈門市專利管理局統(tǒng)一制作。
第八條 廈門市專利管理局應對認定的專利產品及其生產、銷售、進出口者登記備案。
第九條 持有認定證書和標記的權利人可在專利產品及其包裝上使用認定標記,或標以“中國專利產品,廈門市專利管理局認定”的字樣。
第十條 專利產品認定證書實行年度審查制。權利人在專利有效期內,憑交納當年專利年費的證明到廈門市專利管理局辦理年審手續(xù),否則專利產品認定證書視為作廢,權利人必須停止使用認定標記及有關字樣。專利權終止之日起,必須停止使用認定標記及有關字樣,該專利產品認定證書也同時作廢。
第十一條 持有認定證書和標記的權利人必須將該專利權的無效、終止、轉讓等變動情況及時書面報告廈門市專利管理局。
第十二條 持有認定證書和標記的權利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廈門市專利管理局收回認定證書和標記,通報批評,直至追究單位及其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一)將標記使用在未經確認的產品上;
(二)將標記使用在非專利產品上;
(三)將標記或證書轉讓給他人使用的;
(四)超過認定登記有效期繼續(xù)使用的;
(五)其他不符合使用標記、證書情況的。
第十三條 對擅自印制、銷售、使用認定證書和標記的,由廈門市專利管理局依法處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廈門市專利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五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廈門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四月十六日
文章標簽: 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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