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蘭州市專利保護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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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文單位:蘭州市人民政府
文號:蘭政發(fā)[2003]21號
發(fā)布日期:2003-3-27
執(zhí)行日期:2003-3-27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專利申請和專利管理
第三章 專利糾紛的處理
第四章 冒充專利、侵犯專利行為的查處
第五章 附則
各縣、區(qū)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屬各單位,中央、省屬在蘭各單位,駐蘭部隊:
蘭州市專利保護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2003年3月3日第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蘭州市專利保護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專利保護、維護發(fā)明創(chuàng)造專利權人及公眾的合法權益,鼓勵發(fā)明創(chuàng)造、技術創(chuàng)新,促進本市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發(fā)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以及國家有關法律和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從事與專利有關的制造、使用、銷售、進出口貿易,進行專利的申請、轉讓、實施許可、開發(fā)、技術服務、專利代理以及與專利有關的其他活動,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的專利工作領導機構協(xié)調和指導本市專利工作。市知識產權局負責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專利保護管理工作。
科技、海關、計劃、財政、經貿、公安、技術監(jiān)督、廣播電視、稅務、工商、文化出版、司法、法院、藥監(jiān)等專利工作領導機構的組成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權限范圍內,協(xié)同作好專利保護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知識產權局可以聘請有關專家組成專家委員會。專家委員會可以受人民法院、市知識產權局、仲裁委員會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委托,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相關規(guī)定,進行與專利保護有關的鑒定和勘驗等工作。
第二章 專利申請和專利管理
第五條 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禁止非法實施和假冒他人專利或者冒充專利的行為。
第六條 單位或者個人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可在國內、國外申請專利,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阻礙。
接受市科技基金資助的新產品、新技術研究項目,凡具備專利申請條件的必須申請國內專利,但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不能申請專利的除外。
與發(fā)明創(chuàng)造技術方案有關的人員對相關技術內容負有保密責任。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鼓勵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各企事業(yè)單位及個人積極申請專利,實施專利技術,對實施發(fā)明專利和技術含量高的實用新型專利的單位將按照高新技術企業(yè)相關政策給予扶持和優(yōu)惠待遇。
第八條 專利代理機構接受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或者發(fā)明人、設計人的委托后,應當依法為其提供專利代理、咨詢等服務。
第九條 專利權的所有單位,在被授予專利權后三個月內應當依法發(fā)給發(fā)明人或者設計人獎金;專利實施取得經濟效益后,每年應依法付給發(fā)明人或者設計人報酬;許可他人實施專利的,在取得許可效益后三個月內依法付給發(fā)明人或設計人報酬。
第十條 專利實施的單位或者個人,有權在其專利產品或者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記和專利號,并可以在產品上綴附由市知識產權局審查合格的專利防偽標識。
第十一條 利用廣播、電視、報刊、廣告等宣傳、推銷專利產品和專利方法的,必須在取得市知識產權局出具的《專利廣告證明》后,方可申辦廣告審批手續(xù)。以其他形式宣傳、推銷專利產品和專利方法,應當出示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出具的該專利權有效的證明文件。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必須事先與專利權人訂立書面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合同簽訂后,當事人雙方應當到合同簽訂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知識產權局辦理合同登記。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外地辦理過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登記的,應當在市知識產權局備案。
第十三條 國有專利資產占有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請立項,并進行專利資產評估:
(一)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
(二)法人變更或者終止需對專利資產作價的;
(三)以國有專利資產許可外國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實施或者合資、合作實施的;
(四)以專利資產作價出資成立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
(五)從國外引進專利技術的;
(六)以專利權中的財產權作質押的;
(七)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認為需要進行專利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非國有專利資產發(fā)生上款第(一)、(二)、(三)、(四)、(六)項的,必須進行專利資產評估。
需要進行專利資產評估的,應當委托具有資產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第十四條 專利資產評估應當由具有資質、依法設立并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頒發(fā)資產評估資格證書的資產專職評估機構承擔,評估結果應當報市知識產權局備案。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有關主管部門提交由市知識產權局認定的專利文獻檢索機構出具的專利檢索報告:
(一)新技術、新產品研究、開發(fā)立項;
(二)涉及專利的技術、設備的進出口貿易;
(三)境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以專利技術、設備作為投資申辦中外合資或者合作企業(yè);
(四)對科技項目的評價。引進他人技術、設備的單位,必須進行專利檢索。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為他人非法實施、假冒他人專利或者冒充專利行為提供制造、銷售、使用、展示、廣告、倉儲、運輸、郵寄、隱藏等便利條件。
第十七條 專利權人及其利害關系人對涉嫌侵犯專利權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市知識產權局實施臨時措施。
專利權人及其利害關系人對進出口貨物涉嫌侵犯專利權的,可以請求海關實施邊境措施。
第三章 專利糾紛的處理
第十八條 處理和調解專利糾紛,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及時的原則。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已發(fā)生的下列專利糾紛,可以申請市知識產權局處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一)專利侵權糾紛;
(二)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屬糾紛;
(三)職務發(fā)明人獎酬糾紛;
(四)發(fā)明專利申請公布后至專利權授予前實施發(fā)明的費用糾紛;
(五)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專利權轉讓合同及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糾紛;
(六)發(fā)明人、設計人資格糾紛;
(七)當事人不能自行協(xié)商解決的其他專利糾紛。
第二十條 請求蘭州市知識產權局處理專利糾紛,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請求人是與專利糾紛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單位或者個人;
(二)有明確的被請求人和具體的請求事項、事實、理由;
(三)當事人任何一方均未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無仲裁約定;
(四)屬于市知識產權局管轄范圍和受理事項。
第二十一條 市知識產權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時,不得宣布專利權無效。
第二十二條 市知識產權行局處理專利糾紛時,有權進行現場勘驗檢查,依法封存或者暫扣與侵權行為有關的檔案、圖紙、資料、帳冊等原始憑證,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協(xié)助調查并提供有關材料,不得拒絕。
辦案人員在現場調查處理時必須出示執(zhí)法證件,通知當事人及有關人員到場。
第二十三條 市知識產權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案件,可以根據請求人的申請和被請求人同意,依法采取封存或者暫扣與案件有關的貨物、材料、專用工具、設備等物品的臨時措施。
請求人申請采取臨時措施的,必須提供擔保。被請求人提供擔保的,經市知識產權局審查同意,可以解除封存或者歸還暫扣物品。
第二十四條 市知識產權局處理專利糾紛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市知識產權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依法申請仲裁。
專利侵權糾紛涉及新產品制造方法的發(fā)明專利的,制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于專利方法的證明;涉及實用新型專利的,市知識產權局可以要求專利權人出具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檢索報告。
第四章 冒充專利、侵犯專利行為的查處
第二十五條 市知識產權局有權查處下列冒充專利行為:
(一)印制或者使用偽造的專利證書、專利申請?zhí)?、專利號或者其他專利申請標記、專利標記的?/p>
(二)印制或者使用已經被駁回、撤回、視為撤回的專利申請?zhí)柣蛘咂渌麑@暾垬擞浀模?/p>
(三)印制或者使用已經被撤銷、終止、被宣告無效的專利證書、專利號或者其他專利標記的;(四)制造或者銷售有前3項所列標記產品的;
(五)其他的冒充專利行為。
第二十六條 市知識產權局在接受舉報或者發(fā)現冒充專利行為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并指定2名以上專利執(zhí)法人員負責查處。查處時應當先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zhí)法證件。
第二十七條 市知識產權局查處冒充專利行為,行使以下職權:
(一)詢問當事人和證人;
(二)檢查與冒充專利行為有關的物品,可以責令封存或者暫扣;
(三)調查有關冒充專利行為的活動;
(四)查閱、復制或者封存、收繳與冒充專利行為有關的合同、標記、帳冊等資料。
市知識產權局依法行使查處權,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予以協(xié)助和配合。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知識產權局責令停止專利侵權行為、冒充專利行為或者其他違法行為,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相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造成損失的,還應責令違法行為人依法予以賠償:
(一)冒充專利行為的;
(二)非法占有他人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
(三)逾期不按規(guī)定支付職務發(fā)明人或者設計人獎酬的;
(四)實施專利侵權行為的;
(五)實施冒充專利行為的;
(六)將非專利產品冒充專利產品或者將非專利方法冒充專利方法的;
(七)為他人侵犯專利權、假冒他人專利或者冒充專利行為提供制造、使用、銷售、進出口、展示、廣告、倉儲、運輸、隱匿等便利條件的;
(八)專利服務機構或者專利代理人違反規(guī)定從事專利代理服務的;
(九)侵犯專利權或者假冒專利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九條 專利執(zhí)法人員因弄虛作假、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詢私舞弊,給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造成損害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 停止侵權是指停止與侵權行為有關的制造、使用、銷售、許諾銷售和進出口活動,銷毀侵權產品或者使用侵權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銷毀制造侵權產品或者使用侵權方法的專用模具、工具、專用設備、專用零部件等。
第三十一條 賠償損失包括侵權人因侵權給專利權人造成的損失和專利權人調查侵權行為所耗的合理費用。
因侵權造成的損失賠償額,以專利權人的實際經濟損失,或者侵權人侵權所獲利潤,或者同類專利許可實施的使用費計算。
屬于包裝、裝璜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的,以被附屬產品的全部利潤計算損失賠償額。利潤難以核算的,以產品的產值乘以該行業(yè)平均利潤率計算。
第三十二條 本管理辦法由市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管理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文章標簽: 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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