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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佬麻抄手”被判停用招牌

來源:rvmg.cn    發(fā)布時間:2014-04-16 01:40:00  瀏覽:2619
兩個店都叫l(wèi)ao麻抄手,不過這個“lao”一個寫成“老”,一個寫成“佬”,雙方還為這個商標打起了官司。昨日重慶晚報記者從渝中區(qū)法院了解到,日前佬麻抄手輸了官司,被判停用招牌,并賠償老麻抄手5000元。

原告蔣女士稱,自己得到注冊商標“老麻”文字商標權利人的授權,在重慶市范圍內獨占“老麻”商標。她的餐飲公司調查發(fā)現(xiàn),位于渝中區(qū)天成巷407號附12號428B#的餐飲店,使用“佬麻抄手”招牌對外宣傳,侵犯了“老麻”商標的專用權。她訴求對方停止使用帶有“佬麻”文字注冊商標標識的店面招牌,并賠償22000元。

被告佬麻抄手的老板周女士稱,自己使用的是“佬麻抄”注冊商標,是2009年3月注冊的,與“老麻”商標不相同、也不近似。她還認為,“老麻抄手”是通用名稱,任何人都可以使用。

渝中區(qū)法院審理后認為,“老麻”商標的權利人,是一個叫關麗華的東北女子,她在2003年經國家商標局注冊并取得。蔣女士系“老麻”商標在重慶的獨占實施許可人。“老麻抄手”不是通用名稱。商品的通用名稱是指該商品的特定行業(yè)內經營者、消費者約定俗成、普遍使用的名稱,通常具有廣泛性與規(guī)范性。

法院還認為,“佬麻”和“老麻”注冊商標近似,且都是餐館,容易導致消費者誤認,周女士應規(guī)范使用“佬麻抄”注冊商標,由于她不規(guī)范使用注冊商標,侵犯了“老麻”注冊商標專有權。

據此,法院判決周女士停止使用“佬麻抄手”招牌,賠償蔣女士經濟損失5000元。目前,一審判決已經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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