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生產“龍鳳”湯圓“傍名牌” 被判賠上百萬|商標|注冊|轉讓|專利|知識產權
來源:尚標知識產權 發(fā)布時間:2016-12-16 08:22:00 瀏覽:2465
寧波一家公司因改名惹上了官司。這家公司改名為“寧波龍鳳”,生產的湯圓叫“寧波龍鳳”湯圓,但龍鳳湯圓是上海的知名品牌。今年2月,上海國福龍鳳食品有限公司以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不正當競爭等為由,將生產商寧波龍鳳食品有限公司、經銷商上海億陽食品有限公司訴至法院。
[案情]上海國福龍鳳公司1992年成立,1996年在第三十類水餃、湯圓等商品上注冊了“龍鳳”商標,經續(xù)展注冊,該注冊商標在有效期內。目前,該公司在全國有34家銷售分公司,“龍鳳”品牌已成為中國速凍食品的知名品牌。
寧波龍鳳公司,成立于1999年, 2012年4月改為現(xiàn)有名稱,生產湯圓等速凍食品,同時代銷其他公司產品。
經調查,寧波龍鳳公司近三年的不含稅營業(yè)總收入至少有2700萬元,主要收入來源于代銷其他品牌的速凍食品,法院酌情考慮涉案標識具有較高知名度,寧波龍鳳公司同時實施了商標侵權行為及不正當競爭行為,侵權持續(xù)時間較長,主觀上具有侵權的惡意,公司收入并非完全源于其使用了含“龍鳳”字樣的標識等各項因素,判決寧波龍鳳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變更企業(yè)名稱,變更后的企業(yè)名稱中不得含有“龍鳳”字樣;上海億陽公司立即停止銷售寧波龍鳳公司生產的侵權商品;寧波龍鳳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113.688萬元,上海億陽公司對其中的3萬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說法]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項規(guī)定,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yè)的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審理法官認為,寧波龍鳳公司在網站、商品包裝袋上標注“寧波龍鳳食品有限公司”企業(yè)名稱時,以較大的字號標注“寧波龍鳳”字樣,而以小得多的字號標注“食品有限公司”字樣,且“寧波龍鳳”字樣的顏色也比“食品有限公司”更加醒目,這屬于突出使用企業(yè)字號,主觀上具有攀附原告“龍鳳”商標知名度的故意,客觀上容易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guī)定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寧波龍鳳公司在湯圓等速凍食品上使用含有“龍鳳”字樣的商品名稱,如“寧波龍鳳水果湯圓”“寧波龍鳳湯圓”,易使公眾對商品來源造成誤認。
被告的兩種行為均侵害了原告 “龍鳳”注冊商標專用權。
審理法官指出,改名之前,“龍鳳”商標及“國福龍鳳”字號已經具有了較高的知名度,寧波龍鳳公司以“龍鳳”作為其字號,主觀上具有搭原告的“龍鳳”商標及“國福龍鳳”字號知名度便車的故意,客觀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其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的原則及公認的商業(yè)道德,構成不正當競爭。(魏哲哲)
來源: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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