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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注冊申請的駁回是如何規(guī)定的?

來源:尚標知識產(chǎn)權    發(fā)布時間:2016-12-12 03:17:00  瀏覽:2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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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商標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申請注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guī)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jīng)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實踐中,拒絕商標注冊的理由有兩種情況:即拒絕商標注冊絕對理由和相對理由。

 ?。?)絕對理由是商標自身不具備作為商標的條件。如違反商標法第七條規(guī)定,商標不具有顯著特征,不便識別;違反第8條規(guī)定的禁用條款等。違反上面其中一點,就拒絕注冊。

 ?。?)相對理由則是相對于在先的商標權利而言的。即關于商標新穎性審查的內容。

  商標局駁回商標注冊申請時,要發(fā)出《商標核駁通知書》,送達商標注冊申請人。

  《商標駁核通知書》要陳述核駁理由并援用商標的相應的條文作為駁回商標的法律根據(jù)。

  商標法實施細則規(guī)定,商標局認為商標注冊申請內容可以修正的,發(fā)給《審查意見書》,限收到通知15天內予以修正;逾期不修正或者修正后仍不符合商標法有關規(guī)定的,駁回申請,發(fā)給申請人《駁回通知書》。對于商標局駁回的理由,申請人不服的,在規(guī)定的時限內,還有陳述理由申請復審的機會。

文章標簽:  商標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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