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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黃石市知名商標認定和管

來源:尚標知識產權    發(fā)布時間:2016-12-09 09:51:00  瀏覽:2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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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文單位:黃石市人民政府

文  號:黃政發(fā)[2002]33號

發(fā)布日期:2002-12-19

執(zhí)行日期:2003-1-1

大冶市、陽新縣、各區(qū)人民政府,各廠礦企業(yè)、院校,市政府各部門:

《黃石市知名商標認定和管理試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二OO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黃石市知名商標認定和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實施名牌戰(zhàn)略,提高黃石商標的知名度,加強對知名商標的保護力度,增強企業(yè)市場競爭能力,促進黃石經濟發(fā)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guī)定》、《湖北省著名商標認定和管理辦法》和其他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黃石市知名商標是指經主管部門認定的黃石地區(qū)商標所有人擁有的,在市場上享有一定聲譽并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注冊商標。

第三條 黃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黃石市知名商標的認定機關,依法負責黃石市知名商標的認定、保護和管理工作。

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認定或者采取其他變相方式認定黃石市知名商標。

第四條 認定知名商標應遵循公開、公正、自愿的原則。

第五條 黃石市知名商標的認定由相關專家組成認定委員會,經媒體公示、消費者評議、認定委員會評審確認。

第六條 各縣(市、區(qū))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負責黃石市知名商標的初審、推薦工作。

第七條 申請認定黃石市知名商標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商標所有人為在黃石地區(qū)依法成立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組織;

(二)商標注冊和實際使用均滿三年且商標權屬無爭議;

(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優(yōu)良且保持長期穩(wěn)定,消費者反映良好,投訴率低;

(四)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近三年營銷額、利潤、市場占有率等主要經濟指標在本市同行業(yè)中居前列并在全省有一定影響;

(五)使用和宣傳該注冊商標涉及區(qū)域較廣,在公眾中有一定知名度;

(六)商標所有人具有較強的商標意識,重視商標使用、管理和保護工作。

第八條 在本市依法成立的生產型企業(yè),合法使用的市外注冊商標所有人的注冊商標,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guī)定條件的,也可申請認定知名商標。

第九條 申請認定黃石市知名商標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黃石市知名商標認定申請表》;

(二)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

(三)商標注冊證復印件;

(四)使用該商標的商品的銷售量及銷售區(qū)域的證明材料;

(五)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質量狀況;

(六)該商標近三年廣告發(fā)布情況;

(七)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近三年的主要經濟指標(年產量、銷售額、利潤、稅收、市場占有率等);

(八)商標所有人對該商標的使用和管理情況;

(九)能夠證明該商標知名的其它材料;

第十條 各縣(市、區(qū))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對申請黃石市知名商標的材料進行初審,符合條件的簽署意見向認定委員會推薦,對初審不合格的應將初審結果通知申請人。

第十一條 認定委員會對推薦上報材料進行復審,對符合申報知名商標條件的商標通過報紙予以公布,并組織社會調查、征求用戶、消費者的意見。

第十二條 經認定委員會審核為黃石市知名商標的,頒發(fā)《黃石市知名商標證書》,并在報紙上予以公告。

第十三條 凡被認定為黃石市知名商標的,在其有效期內可以受到下列保護:

(一)該商標所有人可在其產品包裝、服務場所、廣告宣傳、貿易活動中使用'黃石市知名商標'標識;

(二)該商標所系商品視同'知名商品',其特有的名稱、包裝、裝璜專用權受《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其它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其商品上擅自使用或仿冒。

(三)黃石市知名商標納入'中國馳名商標'、'湖北省著名商標'保護范疇。

(四)黃石市知名商標享有推薦認定'湖北省著名商標'的資格。

第十四條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加強對黃石市知名商標的管理,建立檔案,健全管理制度,定期對黃石市知名商標的使用、保護情況進行檢查。對假冒黃石市知名商標的應依法從嚴查處。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門撤銷其黃石市知名商標資格:

(一)申請人弄虛作假、偽造證明材料、騙取知名商標資格的;

(二)使用知名商標的商品低劣,嚴重侵害了消費者合法權益或造成社會不良影響的;

(三)知名商標所有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

(四)其他嚴重違反商標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

第十六條 '黃石市知名商標'自認定之日起有效期三年,三年期滿需重新認定。過期未經重新認定的,喪失黃石知名商標資格。

第十七條 知名商標被撤銷的,該商標自撤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重新認定為知名商標。

第十八條 注冊商標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依法撤銷的,其知名商標資格自動喪失。

第十九條 本辦法有關商品商標的規(guī)定,適用于服務商標。

第二十條 本試行辦法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黃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黃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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