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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標志

來源:尚標知識產權    發(fā)布時間:2016-12-08 09:56:00  瀏覽:3189
  


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標志
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ㄒ唬┩腥A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ǘ┩鈬膰颐Q、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ㄈ┩g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ㄋ模┡c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ㄎ澹┩凹t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в忻褡迤缫曅缘模?br> ?。ㄆ撸┛浯笮麄鞑в衅垓_性的;
  (八)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xù)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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