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吉思汗”在一些商品和服務上不得作為商標注冊和使用
來源:尚標知識產(chǎn)權(quán) 發(fā)布時間:2016-12-07 04:16:00 瀏覽:3367
“成吉思汗”在一些商品和服務上不得作為商標注冊和使用
近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對以“成吉思汗”作為商標注冊問題進行了認真研究,依法決定“成吉思汗”在一些商品和服務上不得作為商標注冊和使用。
我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明確規(guī)定,“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也就是說,對于“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可視性標志,不僅不得作為商標獲得注冊,而且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商標局權(quán)威人士指出,成吉思汗是古代蒙古首領、軍事家和政治家,在中國乃至世界歷史上都是一位具有極大影響的杰出人物。將“成吉思汗”在動物肥料、寵物用香波、消毒劑、狗用洗滌劑、衛(wèi)生巾、手銬、澡盆、衛(wèi)生紙、香腸腸衣、墓石、便桶、壽衣、殯儀、蒸汽浴室等商品和服務上作為商標注冊和使用,具有不良影響,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guī)定,應依法予以制止。對存在上述情況的“成吉思汗”商標,已提出注冊申請的,商標局將依法予以駁回;已核準注冊的,商標局將依法予以撤銷。
文章標簽: 商標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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