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案例透視商標買賣的重要性
來源:中國服裝網 發(fā)布時間:2010-12-13 06:59:00 瀏覽:2890
商標通過確保商標注冊人享有用以標明商品或服務,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以獲取報酬的專用權,而使商標注冊人受到法律保護。從而商標具有顯著性的標志,既區(qū)別于具有敘述性、公知公用性質的標志,又區(qū)別于他人商品或服務的標志,從而便于消費者識別。
商標保護期限自商標注冊公告之日起十年,但期滿之后,需要另外繳付費用,即可對商標予以續(xù)展,次數(shù)不限。續(xù)展的費用一標為2000元,續(xù)展要在規(guī)定的續(xù)展期內辦理。商標保護一般由當?shù)毓ど叹峙浜险{查,協(xié)商不成是由法院來實施的,在大多數(shù)制度中,法院有權制止商標侵權行為。從廣義上講,商標通過對商標注冊人加以獎勵,使其獲得承認和經濟效益,而對全世界的積極和進取精神起到促進作用。商標保護還可阻止諸如假冒者之類的不正當競爭者用相似的區(qū)別性標記來推銷低劣或不同產品或服務的行為。這一制度能使有技能、有進取心的人們在盡可能公平的條件下進行商品和服務的生產與銷售,從而促進國際貿易的發(fā)展。
注冊了的商標在沒有經商標注冊人的商標轉讓或商標許可使用該商標,將受到法律的制止。經尚標收集如下案例:
香格里拉商標侵權案
1994年,香格里拉國際飯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格里拉公司)總經理孔丞丞,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訴,反映廣東省東莞市二輕聯(lián)盛工業(yè)公司開辦了一家酒店,該酒店于1992年12月27日注冊了“東莞市香格里拉大酒店”企業(yè)名稱,并已經建成開業(yè),其行為侵犯了香格里拉公司“香格里拉”注冊商標專用權。
香格里拉公司在商品商標上享有“香格里拉”專用權,但此案當事人在酒店服務經營中會涉及到香格里拉公司受《商標法》保護的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因此,即使香格里拉公司無服務商標專用權,也可追究其侵犯商標權行為。同時,我國1985年加入了《保護工業(yè)產權巴黎公約》,承擔著保護馳名商標的國際義務。在履行我國加入的國際公約應盡的義務時,擴大了“香格里拉”商品和服務商標專用權的保護范圍,這為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企業(yè)名稱上保護注冊商標專用權奠定了基礎。
侵犯“茅臺”商標案
馬勝寬在運輸假冒“五糧液”、“茅臺”酒的內外包裝、瓶蓋、酒貼及商標標識等物品時,被北京通州區(qū)工商行政管理局查獲。
“茅臺”、“五糧液”均是我國使用在酒類商品上的馳名商標,他人擅自制造、銷售帶有“茅臺”、“五糧液”商標標識的產品,無疑是侵犯了馳名商標所有人的商標專用權,即使行為人否認其有主觀故意性,也可認定為是故意侵犯。本案行為人明知他人在制假、售假,但為了盈利,仍為侵權人提供便利條件,主觀故意性明顯,再加上行為人先后8次為他人提供便利條件,因此,工商機關根據《商標法實施細則》第43條第2款對行為人予以從重處罰。
侵犯“柯達”注冊商標案
1992年1月20日,中國商標事務所代理美國伊士曼•柯達公司向福建省石獅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訴,要求查處石獅市感光器材有限公司侵犯其“柯達”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石獅市工商局當日即查貨石獅市感光器材有限公司來料加工假冒“柯達”商標彩色膠卷成品。
此案中涉及到個人的經營活動是否應由企業(yè)法人來承擔民事責任的問題。我國《民法通則》第43條規(guī)定:“企業(yè)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同時,此案的當事人之一石獅市感光器材有限公司非法加工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商品,屬于《商標法》第38條第(1)項所涉及的行為,構成了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工商機關根據《商標法》及《商標法實施細則》、《商標印制管理辦法》對當事人進行處罰,定性準確,適用法律恰當。
經過以上案例,給中企敲了警鐘,各企業(yè)開始重視商標買賣。商標買賣的出現(xiàn)提高了企業(yè)品牌信譽價值。商標所有權人通過推進技術提高,改善經營治理,進步商品質量,使商標享有廣泛的知名度,賦于商標較高信譽。充分知足消費者需要而付出的所有無差別的人類勞動。
商標買賣的出現(xiàn)不僅僅為企業(yè)帶來了大利潤,更給消費者帶來了質量的保證,不管是賣商標還是買商標都是有利于雙方的,到達雙贏才是商標買賣真正的目的。
文章標簽: 商標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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