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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葉注冊商標-注意事項

來源:尚標知識產(chǎn)權(quán)    發(fā)布時間:2016-11-21 07:27:00  瀏覽:5359

茶葉注冊商標應(yīng)該注意哪些事項?

一、《商標法》第10條第1款第(8)項規(guī)定的情況


1、以帶有政治色彩的文字做商標易產(chǎn)生不良影響,一般不予以注冊。

例如:“滇西抗戰(zhàn)”(使用商品:茶、茶飲料等)

該商標是反映云南西部地區(qū)抗戰(zhàn)的宣傳語,具有明顯的政治色彩。

2、商標由其它商品的名稱構(gòu)成,且該商品可作為茶產(chǎn)品的原料,這類商標,一方面易使消費者對使冊申請商標的商品產(chǎn)生誤認,從而誤導(dǎo)消費者的購買行為,違反了《商標法》第10條第(8)項的規(guī)定;另一方面直接表示了所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商品的原料,違反了《商標法》第11條第(2)項的規(guī)定,這類商標一般不予以注冊。

例如:“苦芹”(使用商品:茶、茶葉代用品等)?!翱嗲邸笔呛登鄣囊环N,具有藥用價值,用在“茶、茶葉代用品”等商品上有可能使消費者誤認為包裝袋中的商品是“苦芹”,從而誤導(dǎo)消費者的購買行為;另一方面直接表示了指定使用商品的原料為“苦芹”,以商品的原料名稱作為商標注冊缺乏顯著特征,不具備商標識別作用。

二、《商標法》第10條第2款規(guī)定的情況

1、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已經(jīng)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xù)有效)

例如:“秦都”(使用商品:茶飲料等)



“秦都”為陜西咸陽市一區(qū)名,在《辭?!分袥]有解釋,雖然在先已注冊9件,但作為行政區(qū)劃地名的含義較強,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2、含有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的標示,也不得作為商標。

例如:“金色米脂”(使用商品:茶飲料等)

“米脂”是陜西省的一個縣名,而“金色米脂:易使人誤認,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3、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和使用。

例如:“民豐”(使用商品:茶葉等)

“民豐”是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的一個縣名,但具有行政區(qū)劃之外的其他含義,可以作為商標注冊和使用。

又如:“六安瓜片”(使用商品:茶葉)

“六安”是安徽六安市的名稱,但該商標由當?shù)夭枞~協(xié)會申請注冊為證明商標,故可以作為商標注冊和使用。

三、《商標法》第11條規(guī)定的情況

l、商標直接表示了茶葉商品的質(zhì)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shù)量及其他特點。

(1)茶葉的主要原料

例如:“三根茶”(使用商品:茶飲料等)

“三根茶”由“老茶樹根、榆樹根、茜草根各30克”組成,具有活血、清熱、降壓的功能。因此該商標直接表示了本商品的原料特點,缺乏顯著特征,不具備商標識別作用。(“三根茶”記載于《茶的保健功能與藥用便方》)

(2)茶葉的功能、用途

例如:“清滯”(使用商品:冰茶等)

“清滯”有“清淤化滯”之意,用于指定使用商品上直接描述了本商品的功能特點(如其不具有“清淤化滯”的功能,則易使消費者誤認為指定使用商品具有該功能,誤導(dǎo)消費者的購買行為,違反了《商標法》第10條第(8)項的規(guī)定)。

(3)茶葉的采摘的時間

例如:“春分早”、“谷雨春”(使用商品:茶葉等)

該商標用于指定使用商品上時可讀作“春分早茶”、“谷雨春茶”,以節(jié)氣作為商標直接表示了本商品的采摘時間等特點,缺乏顯著特征,不具備商標識別作用。

2、缺乏顯著特征的。

(1)茶的品種名稱構(gòu)成的商標

例如:“茶米茶”(使用商品:茶葉等)

“米茶”是茶的品種名稱,以“茶米茶”作為指定使用商品的商標,缺乏商標應(yīng)具備的顯著性。(“米茶”產(chǎn)于湖南省郴州的五蓋山,因茶重實似米,相傳“一升茶有一升米重”,故有“米茶”之稱)

又如:“明前”(使用商品:茶、冰茶等)

因“西湖龍井”分為明前茶(又稱“蓮心”)、雨前茶(又稱二春茶,“旗槍”)、三春茶(又稱“雀舌”)、四春茶(又稱“梗片”)幾個品種,該商標作為茶葉的品種名稱缺乏商標應(yīng)具備的顯著性。

(2)茶的飲用方式等特點

例如:“茶功夫”(使用商品:茶、茶飲料等),

該商標易使消費者認為指定商品屬于“功夫茶”,《官話匯解便覽》中“功夫茶”是指好茶葉,1979版《辭源》中“功夫茶”是指廣東潮州地方品茶的一種風(fēng)尚,該商標直接表示了指定使用商品的飲用特點等,不具備商標識別作用。

注意:以下商標不違反《商標法》第11條的規(guī)定:

1、因《商標法實施條例》第49條規(guī)定:注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zhì)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shù)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地名,注冊商標專用權(quán)人無權(quán)禁止他人正當使用。所以由顯著性的文字與茶葉的品種名稱或描述其它特點的文字組合而成的商標,如整體具有顯著性,且無已注冊或在先申請的近似商標,可以予以初步審定。

例如:“頂山玉露”(使用商品:茶、冰茶等)

雖然“玉露”是茶葉的品種名稱,但該商標中的“頂山”具有顯著特征,經(jīng)查沒有與“頂山”近似的已注冊或在先申請的商標,故該商標已獲準注冊。

例如:“皇家悠韻午后紅茶及圖”商標(使用商品:茶等)

“午后紅茶”雖然不具有顯著性,但該商標中的“皇家悠韻及圖”具有顯著性,因此該商標能起到識別商品產(chǎn)源的作用。

2、并未直接描述指定使用商品的特點的標示。

例如:“飲想”商標(使用商品:茶、冰茶、茶飲料)

該商標并未直接描述指定使用商品的特點,因此該商標具有顯著特征,能起到識別商品產(chǎn)源的作用。

四、近似商標的問題

1、茶類產(chǎn)品的銷售、制作、服務(wù)等場所往往習(xí)慣將字號與“堂”、“居”、“廳”、“齋”等一起使用。因此,當消費者看到字號“**”時,易將其與“**堂”、“**居”、“**廳”、“**齋”等視為同一所有人的商標。例如消費者看到“堯舜”和“堯舜堂”商標時,易認為這是同一申請人的系列品牌。此類帶有銷售、制作、服務(wù)等場所的商標在茶類商品上一般與不帶“堂”、“居”、“廳”、“齋”等的商標互判為近似商標。例如:

注冊商標:“堯舜”(使用商品:茶)

申請商標:“堯舜堂”(使用商品:茶葉)

兩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屬于類似商品,且兩商標文字的主體相同,整體差異較小,易使消費者認為是同一申請人的系列品牌,混淆產(chǎn)品來源,屬于近似商標。

注意:“**堂”、“**居”、“**廳”、“**齋”等之間也互判近似。因為這類字號相同的商標,易使消費者認為是同一申請人的系列品牌。例如:

注冊商標:“知味齋”(使用商品:茶)

申請商標:“知味居”(使用商品:茶葉)

兩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屬于類似商品,且兩商標文字的主體相同,整體差異較小,易造成消費者混淆產(chǎn)源,屬于近似商標。

2、茶葉分為綠茶、紅茶、花茶、春茶等品種,指定使用商品為茶類產(chǎn)品的商標如含“綠、紅、花、春”等文字時要與不含此類文字的商標判近似。例如:

(1)以“紅”、“綠”等字作修飾的商標。

注冊商標:“天地”(使用商品:茶)

申請商標:“天地紅”(使用商品:茶葉)

當兩商標用于“茶葉”商品的包裝上,分別為“天地茶”和“天地紅茶”,“天地紅茶”的主體為“天地”,該商標給消費者的印象是“天地”牌的“紅茶”。因此,申請商標與已注冊商標的顯著部分文字相同,整體差異較小,易使消費者混淆產(chǎn)源,屬于近似商標。

注冊商標:“巴山”(使用商品:茶)

申請商標:“巴山綠”(使用商品:茶葉)

兩商標用于“茶葉”商品的包裝上為“巴山茶”和“巴山綠茶”,“巴山綠茶”的主體為“巴山”,該商標給消費者的印象是“巴山”牌的“綠茶”。因此,申請商標與已注冊商標的顯著部分文字相同,整體差異較小,易導(dǎo)致消費者混淆產(chǎn)源,屬于近似商標。

(2)以茶產(chǎn)品的采摘季節(jié)作修飾的商標。

依據(jù)季節(jié)變化和茶樹新梢生長的間歇將茶葉分為“春茶、夏茶與秋茶”。申請人在申請茶類產(chǎn)品的商標時常在商標中帶個“春”字,因含有該文字的商標與不含該文字的商標沒有實質(zhì)上的差別,仍然會使消費者混淆其產(chǎn)源,所以上述商標互判為近似。例如:

注冊商標:“回龍春”(使用商品:茶)

申請商標:“回龍”(使用商品:茶葉)

兩商標用于“茶葉”商品的包裝上為“回龍春茶”和“回龍茶”,“回龍春茶”的主體為“回龍”,該商標給消費者的印象是“回龍”牌的“春茶”。因此,申請商標與已注冊商標的文字相同,整體差異較小,易使消費者混淆產(chǎn)源,屬于近似商標。

注冊商標:“金芳”(使用商品:茶)

申請商標:“金芳春茶”(使用商品:茶葉)

兩商標用于“茶葉”商品的包裝上為“金芳茶”和“金芳春茶”,“金芳春茶”的主體為“金芳”,該商標給消費者的印象是“金芳”牌的“春茶”。因此,申請商標的文字與已注冊商標的文字相同,整體差異較小,易導(dǎo)致消費者混淆產(chǎn)源,屬于近似商標。

3、茶產(chǎn)品的品質(zhì)作修飾的商標。例如:

有些茶類產(chǎn)品因其品質(zhì)較好曾作為貢品(貢品隱含之意為質(zhì)量上乘的產(chǎn)品),所以申請人在申請茶類產(chǎn)品的商標時常在商標中帶個“貢”字。因含有該文字的商標與不含該文字的商標沒有實質(zhì)上的差別,仍然會使消費者混淆其產(chǎn)源,所以上述商標互判為近似。例如:

注冊商標:“皇家”(使用商品:茶)

申請商標:“皇家貢綠”(使用商品:茶葉)

兩商標用于“茶葉”商品的包裝上為“皇家茶”和“皇家貢綠茶”,“皇家貢綠茶”的主體為“皇家”,該商標給消費者的印象是“皇家”牌的“貢綠茶”。因此,申請商標與已注冊商標的文字相同,整體差異較小,易造成消費者混淆產(chǎn)源,屬于近似商標。

4、由具有顯著特征的標識與直接表示茶葉的其它特點的標識構(gòu)成的商標與該具有顯著特征的標識近似。例如:

注冊商標:“蒙頂”(使用商品:茶葉)

申請商標:“蒙頂香霧”(使用商品:茶)

蒙頂茶是四川蒙山各類名茶總稱。“香霧”常形容沏茶時茶散發(fā)的香味和水蒸汽,因此“蒙頂香霧”中的“蒙頂”是顯著部分,與已注冊的商標構(gòu)成近似。(“蒙頂”于1982年注冊,2001年修訂的《商標法》規(guī)定:本法施行前已注冊的商標繼續(xù)有效)

5、一個漢字與兩個漢字的近似。例如:

注冊商標:“健”(使用商品:茶葉)

申請商標:“茶健”(使用商品:茶葉等)

按我國漢字的讀寫習(xí)慣,“茶健”從右向左可讀為“健茶”。申請商標的顯著部分為“健”,與已注冊商標的文字相同,整體差異較小,易使消費者混淆產(chǎn)源,屬于近似商標。

6、兩商標文字排序相反,可判為近似商標。例如:

注冊商標:“茶佬”(使用商品:茶葉)

申請商標:“佬人茶”(使用商品:茶葉代用品等)

“佬人茶”商標中“人”字已圖形化,該商標文字部分可看作“佬茶”,我國漢字有從右向左的讀寫習(xí)慣,申請商標可讀為“茶佬”,與已注冊的商標構(gòu)成近似商標。

7、圖形近似的情況。例如:

注冊商標:“活力方舟及圖”(使用商品:茶葉)

申請商標:“香洌及圖”(使用商品:茶、茶飲料等)

申請商標的圖形與已注冊的圖形視覺差異較小,易使消費者混淆產(chǎn)源,構(gòu)成近似商標。

8、不近似商標的情況。例如:

注冊商標:“圖形”(使用商品:茶葉)

申請商標:“無影及圖”商標(使用商品:茶飲料等)

申請商標中的圖形部分與已注冊商標雖然存在近似之處,但已注冊商標僅由圖形構(gòu)成,申請商標由文字和圖形構(gòu)成,且文字是商標的顯著部分,兩商標整體差異顯著,能起到識別商品產(chǎn)源的作用,可不判為近似商標。

注冊商標:“DOHLA及圖”(使用商品:茶葉)

申請商標:“菲得美及圖”商標(使用商品:茶飲料等)

申請商標的圖形部分與在先商標的圖形的左半部分盡管存在一定的相似性,但從整體上看兩商標的圖形區(qū)別十分明顯,且文字差異顯著,不致使消費者混淆產(chǎn)品的來源,可不判為近似商標。

五、與其他類別的商品類似的情

1、3002中的冰茶,茶飲料與3202全部商品類似。因此新申請商標的指定使用商品中含有“冰茶、茶飲料”時要與32類02組的商品交叉審查。例如:

注冊商標:“金風(fēng)玉露”(使用商品:礦泉水)

申請商標:“金風(fēng)五露”(使用商品:茶、冰茶、茶飲料)

申請人在30類“茶、茶葉代用品、冰茶、茶飲料”等商品上申請“金風(fēng)玉露”商標,但是已有其他申請人在32類02組注冊了“金風(fēng)玉露”商標,因“冰茶、茶飲料”與32類02組的商品類似,兩商標構(gòu)成近似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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